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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民間借貸首獲合法身份 利率上限未能突破
- 分類:行業資訊
- 作者: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 發布時間:2013-11-25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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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一直處于灰色地帶的民間借貸,終于通過一部地方法規,首次獲得了合法身份。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正式通過《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對允許企業進行定向債券、定向集合資金融資,并對大額民間借貸邊界、監管主體進行了相應規定,并通過強制備案方式進行監管。
溫州民間借貸首獲合法身份 利率上限未能突破
【概要描述】 一直處于灰色地帶的民間借貸,終于通過一部地方法規,首次獲得了合法身份。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正式通過《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對允許企業進行定向債券、定向集合資金融資,并對大額民間借貸邊界、監管主體進行了相應規定,并通過強制備案方式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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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 發布時間:2013-11-25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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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處于灰色地帶的民間借貸,終于通過一部地方法規,首次獲得了合法身份。
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正式通過《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對允許企業進行定向債券、定向集合資金融資,并對大額民間借貸邊界、監管主體進行了相應規定,并通過強制備案方式進行監管。
“這次立法對民間借貸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以后民間借貸將有法可依,居民企業都可以昂首挺胸地去借貸。”《條例》推動者之一、溫州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會長周德文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說,此次立法,對推動民間借貸合法化、陽光化、規范化具有重要意義。
而此前備受關注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并未在《條例》中出現,規定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利率限制的規定。
利率限制模糊表述
此次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條例》共七章50條,涉及民間借貸方式、民間融資服務主體、風險防范和處置、監管等多個方面,完成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央行、銀監會等報備程序后,將于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對于民間借貸危機爆發之后,仍然深陷融資困境的溫州中小企業而言,《條例》無疑開啟了一扇全新的融資之門。《條例》規定,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可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定向債券融資,融資后企業資產負債率不得高于70%;民間資金管理機構則可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不超過凈資產8倍的定向集合資金,用于特定生產經營項目投資。
“這次立法的最大突破之一,除了使民間借貸合法化之外,拓寬了企業融資渠道,并且把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結合起來。”周德文說。
而作為上述規定的配套措施,《條例》規定,溫州還將設立資金管理、融資信息服務、行業服務機構等三類民間融資服務機構,分別從事定向集合資金募集管理、供求資金撮合及理財產品推介、民間融資行業服務,以滿足不同借貸人的需求。
按照《條例》,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民間融資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將被禁止參與民間融資活動。周德文認為,以前溫州民間借貸里面就有公務員和金融從業人員的身影,通過上述規定,可以防止權力尋租產生的不公平現象,并防止因套利而產生的金融機構資金體外循環風險。
最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備受關注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并未在《條例》中出現,僅規定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利率限制的規定。今年9月,溫州在上報稿中曾規定,一月期以上的民間借貸,年化利率最高不得超過48%,超過則按高利貸予以行政處罰。
“最初起草時確實設置了一個利率上限,而且浙江內部討論時已經通過了,但上報中央有關部門后引起了一些爭議,并且明確要求修改。”48%的利率上限,已經突破央行最高利率規定,并且會對高利貸形成正面導向作用,所以最終采用了模糊表述。
“對民間借貸進行立法,本來就有遏制高利貸的考慮,如果明確規定利率上限,非常容易引起誤解,變成了鼓勵高利貸。”周德文說。
促進民間借貸陽光化
如何對規模龐大、頻繁發生且多處于地下狀態的民間借貸實現監管,是擺在監管層面前的重大難題,而此次通過的《條例》對此亦有所突破。
《條例》規定,單筆借款金額300萬元以上、累計借款1000萬元以上、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均屬大額民間借貸;凡涉及上述情形之一,借款人都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備案。
在溫州,以“抬會”等古老形式吸收資金放貸,并釀成危機屢見不鮮。而為了防止此類現象的發生,《條例》明確規定,出借人應以自有資金出借,雙方簽訂書面合同,不得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資金或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整個借貸過程都要進行文本程序,通過備案,監管部門可以對出借人有無借貸能力、資金來源是否合法等進行監管,能夠及時掌握借貸雙方的實際情況,便于兼顧處置。”周德文說。
實際上,備案制亦有將民間借貸陽光化的考慮。今年9月,浙江省金融辦主任丁敏哲也曾表示,民間借貸地下運行,政府部門無法了解具體情況,通常只能在事發后才能介入,這也是近年來溫州民間借貸隱患爆發,卻難以事先防范的重要原因,而通過強制備案,可以便于政府掌握民間借貸的運行狀況。
《條例》規定,若違反上述規定,且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責令仍逾期未改,將對自然人借款人處以1萬元~5萬元罰款,企業和其他組織借款人則處以3萬元~10萬元罰款。
但值得注意的是,去年3月,溫州成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對民間借貸進行登記,但該中心成立后,雖然登記資金規模龐大,但實際交易量卻頗為冷清。而對于規模龐大的民間借貸資金而言,上述處罰約束力似乎有限,而這恰恰也是溫州需要面臨的重大考驗之一。
“原來沒有法律,缺乏相應規定作為約束,所以不能強制登記,處理起來通常都跟政策環境有關。現在有了規定,就等于有了法律保障。”周德文認為,此次立法雖然仍有遺憾,但在將來民間借貸發生糾紛時,備案材料可以作為其合法性的重要依據,從而得到法律保護,否則將面臨著很大的法律風險。
另,《法制日報》11.22日文章內容:
今天(22日)上午,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該條例將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我國第一部規范民間借貸的地方性法規首先在浙江問世。
溫州市委書記陳一新說,金融綜合改革是溫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此時出臺為溫州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強大的法規支持,必將對溫州發展提升民營經濟、支持中小企業轉型升級、振興實體經濟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溫州市金改具有風向標意義
溫州市民營經濟發達,民間金融活躍,金融改革一直具有風向標意義。
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今年4月是國務院設立溫州金融改革試驗區一周年,在相關會議上,浙江省省長李強說:“溫州金改是全國金融改革過河中的第一塊石頭,是在全國金融體制基本不動、相關法律法規基本不變情況下的一次區域性探索,這就決定了溫州金改必然是長期的、復雜而艱難的,從某種程度上說,溫州金改試驗區的首要任務是試驗。”
李強提出,要通過金融改革和創新,實現民間資本與大項目、大產業的有效對接,實現銀行信貸與小型、微型企業的有效對接,最終實現民間資本、金融資本等各類資本與經濟轉型升級的有效對接。
溫州市政府金融辦主任張震宇介紹,溫州發展存在著“兩多兩難”現象,即民間資金多,但投資難;小微企業多,但融資難,從而引發民間借貸問題。如何引導民間融資規范發展,成了溫州金改需面對的首要問題,從長遠來看,不僅對溫州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而且對全國的金融改革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探索意義。
從去年下半年開始,浙江省啟動《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起草工作。“長期以來,溫州民間借貸處于無序發展狀態,民間借貸風波頻發,這與民間借貸行為和監管缺乏法律法規保障密切相關。”浙江省金融辦主任丁敏哲介紹,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是溫州金融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省金融辦、法制辦組織專家學者和金融界人士,九易其稿,最終形成了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文本。
《法制日報》記者獲悉,在草案起草過程中,浙江省省長李強指出:“對于這個法規,要注意粗細結合、松緊有度。要通過立法,把民間借貸不合理、潛在風險的部分規范起來,同時不要輕易觸動歷史久遠、約定俗成的具備自我約束的正常民間借貸。”
草案牽頭起草人、浙江省金融法學會會長李有星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獨家專訪時表示,條例解決了民間金融管理體制機制問題,政府的職能更加清晰,地方金融管理進入了法治化軌道。
設立三類民間融資服務主體
記者獲悉,該條例第二章對三類民間融資服務主體的設立、業務范圍、信息保密義務等作了詳細規定。
這三類主體是指可以設立從事定向集合資金募集和管理等業務的民間資金管理企業,從事資金撮合、理財產品推介等業務的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及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
記者獲悉,在草案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對民間資金管理企業的設立條件和主要發起人作出更為嚴格規定。
為此,草案作了相應修改,將民間資金管理企業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五千萬元,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資本”修改為“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在民間資本管理企業主要發起人的條件中增加“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內容;還增加規定民間融資服務主體不得違反規定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對民間融資當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諾等。
李有星介紹,正規金融機構如銀行、資本市場、控股公司等在提供相關金融服務上存在缺陷。設立民間融資專業管理機構和服務機構,這些準金融機構相當于有了民間資本管理的“地方牌照”,適合地方性企業的融資需求,有利于民間融資的健康運行。
民間借貸不設最高上限利率
根據草案規定,非金融企業間可進行借貸。
浙江省人大財經委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非金融企業間借貸有一定風險,要強調非金融企業不得以放貸為主業。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國家對非金融企業間借貸未作明確禁止,司法實踐中,非金融企業間自有資金的臨時性調劑行為也不作為無效合同處理,草案有必要對非金融企業間臨時調劑性借貸予以肯定,并對借貸資金來源作出限制。
因此,草案第十二條最終修改為:非金融企業之間進行臨時調劑性借貸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出借人應當以自有資金出借,不得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資金或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記者發現,此前被熱議的溫州民間借貸“最高上限利率”,在審議通過的條例中沒有出現。關于利率的表述,已變為“民間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
浙江省人大財經委的審議報告指出,考慮到國家正在推行利率市場化改革以及利率本身屬于中央權力范圍,對利率問題只作原則性規定是合適的。
鼓勵借貸雙方履行備案義務
草案規定了民間借貸的備案制度,對于促進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健全民間借貸信用體系有重要作用。
記者了解到,應當備案的情形有以下幾種:一是單筆借款金額三百萬元以上的;二是借款余額一千萬元以上的;三是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的,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備案;并規定了合同重要事項發生變更的,借款人應當及時辦理變更備案手續;出借人有權督促借款人履行備案義務,也可以自愿報送備案。
對履行備案義務的民間借貸當事人,條例規定溫州市政府和轄區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政策支持,有關國家機關、仲裁機構、金融機構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優惠待遇。
李有星對此分析說:“總體而言,涉眾性的大額民間借貸都應當進行備案,將其納入政府的可視范圍,從而為政府制定政策和調整民間借貸提供科學依據。政府通過對大額資金備案,可以了解大額資金的流向,能夠對其進行宏觀調控。”
厘清民間融資合法行為邊界
非法集資案件的高發,源于長期以來民間金融缺乏清晰的民刑邊界標準。
條例規定了本省有關國家機關和仲裁機構辦理與民間借貸相關案件時,應當依法將民間借貸備案材料視為證明力較高的證據和判斷民間借貸合法性的重要依據。而條例的第四章則規定了定向債券融資和定向集合資金兩種形式及相關要求,規定每期定向債券融資與定向集合資金的合格投資者不得超過兩百人。
據條例規定,上述兩種融資方式都應當事先向溫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并自融資結束之日起二十日內將融資情況書面報告登記部門;相關融資企業還應當向合格投資者提示風險,約定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間和方式,并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對該情況實施監督。
“政府管理服務民間金融并不是簡單的牌照管理,而是要讓民間金融從地下轉到地上,讓政府從不敢管到敢于管,要厘清合法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的邊界。”李有星說,設立具有程序性認同的核準、備案登記的程序,引導集資者走合法程序,大額集資的強制登記、小額豁免和放貸人的自愿登記、申報,為融資者設計了安全港,拓寬了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防范處置民間融資法律風險
條例第五章對民間融資的監管管理、風險防范作了規定。
條例規定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對民間融資進行監測、統計、分析、管理和監督檢查,應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建立民間融資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指導民間資金管理企業、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建立健全業務流程與臺賬、從業人員行業規范、信息披露與保密、信用檔案和風險控制等管理制度。
記者發現,條例還明確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對民間融資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在李有星看來,該條款清晰界定地方金融管理的職責邊界,強化和落實地方政府處置金融風險和維護地方金融穩定的責任。
該章節還細化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對民間融資風險隱患的預警,發現本行政區域內民間融資可能存在系統性、區域性風險隱患的,應當發出預警信息,并可以采取約談、風險提示、責令糾正、公布名錄等措施。
不僅如此,條例還規定溫州市人民政府和轄區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民間融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針對突發事件依法啟動,及時化解系統性、區域性民間融資風險。
記者獲悉,在人大代表的建議下,條例增加了民間融資行業協會自律的內容,規定行業協會應當制定并實施行業自律規則。
條例還對逃避債務、轉貸牟利、公開推介、非法從業、暴力催債等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據了解,違反備案義務、書面報告義務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報告材料的,將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將未經備案的民間資金管理企業、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和民間借貸行為予以公示,并處一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的罰款。
(原標題《溫州金融綜合改革有法規支持 設立三類民間融資服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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